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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设备太容易买到专家应进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10:57:29 阅读: 来源:儿童床厂家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不法分子在宾馆客房安装微型摄像头,偷拍宾馆房客,并在网上出售观看账号的黑色产业链,查获偷拍的酒店客房视频多达10万余部。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微型摄像头不仅容易买到,而且很容易安装、隐蔽性极强。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和监管,对摄像头的种类和用途进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特别是一些特殊用途的摄像头,要从源头上进行限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钱念秋 文/摄

记者调查

隐蔽式摄像头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

近几年,隐藏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的案件,在各地都有发生。2018年10月9日,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发现,一名男子多次往返在南京南站落客平台的一楼与二楼之间,反复乘坐东西两头的手扶电梯,行为古怪。在民警的盘查下发现,该男子随身携带的纸袋中有一只密拍器,已经偷拍了不少女性裙底隐私。该男子承认,自己早就想偷拍女子隐私,于是在网上购买了密拍器。随后,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

这些偷拍器材真的这么容易买到吗?3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南京一家电子产品商城,在2楼的摄影器材专区,不少店家都表示,他们有各种隐蔽性较强的摄像头,在自身不发出光亮的情况下,既能够拍画面,也可以录音,同时不少还带有高清画质和红外夜视功能。价格从100元到400元不等。这些摄像头是从哪里进货来的?卖家表示,他们知道有些人用这些器材做不正当的事情,进货渠道不方便透露。

其中有一位老板拿出一个售价395元的“充电宝”,“从表面上看它只是个充电宝,其实是有一个摄像头的。”记者看到,这个摄像头就安装在充电宝的数据线接口附近,直径约0.5厘米,如果不仔细查看,很容易看成是一个提示电量的小灯。“假装成充电,或者直接摆在桌子上,一般不会有人注意到。”随后老板又向记者展示了一个“偷拍笔”,这种设备整体是黑色的,形似圆珠笔,笔帽上一个黑色的小孔就是摄像头,和周边的黑色浑然一体。

在另一家店,老板拿出了好几种偷拍设备。其中一款被做成了一个手表,另一款车钥匙形状的偷拍器。比车钥匙更加隐蔽的,是一个纽扣状的摄像头,被察觉到的难度相当之大。老板还表示,这些摄像头也可以拆下来安装,这样就更加难发现了。

网上也有大量微型摄像头的卖家

在网上,现代快报记者搜索“微型摄像头”或者“迷你摄像头”,一下子找到不少卖家。他们大多以“隐蔽性高”“安装简单”等作为卖点,销售价基本在200到500元,销量较高的多达两万多台。一些店铺的宣传广告还带有诱导性,也有一些店家打着“调查取证”“监控防盗”等幌子,实则是销售这种微型摄像头。

这些摄像头小到什么程度?记者看到有一款摄像头被人捏在手上,大小如一粒绿豆,整体尺寸仅有0.8厘米。商家在宣传中还告诉用户,可以放在哪些地方,一般人难以察觉,还有一些摄像头被隐藏在了其他物品当中,如圆珠笔、手表、打火机等。

虽然这些摄像头体积非常小,但是功能却让人吃惊。首先,这些摄像头工作时长大部分可以达到35小时,而且几乎所有的这种摄像头都是不发光的,还带有红外夜视功能,画质也非常清晰。同时不少摄像头还可以直接连接手机观看直播,可以远程操控,同步录像录音,甚至还有一家店宣称他们的摄像头可以人体感应自动开机,在不用接电的情况下待机时长能达到一年。

监管部门

将对这个电子产品商城作进一步调查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将调查发现的情况,反映至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产销售这种隐蔽式摄像头也需要相应的资质许可,否则就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市场监督部门会进行监管。同时如果购买者将这种器材用于非法行为上,公安部门将会介入调查。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对这个电子产品商城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法律规定

非法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要担刑责

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的安警官介绍,现在有不少销售这类隐蔽式摄像头的卖家,并不会明确表示自己的产品是用于偷拍的,但是有一些购买者将这种摄像头用在了非法行为上。同时也有一些偷拍设备,是用普通摄像头改造过来的。安警官表示,酒店住客在加强自我防范的同时,酒店也应该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要对自己的客房加强管理。“不能够把责任全部推给住客。”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学专家

需要分类分级,从源头上进行限制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认为,使用隐蔽式摄像头窥探公民隐私,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如要遏制这类非法行为,除了《刑法》,还需要更多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去进一步规范。

欧阳教授表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和监管,对摄像头的种类和用途进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哪些是要有生产批准的,哪些是需要限制的,特别是一些特殊用途的摄像头,需要进行分类,从源头上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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